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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2024-01-19      点击:1058

关于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2024〕4号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23〕13号发布,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公告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工作(“首次评价”)。截至申请截止日2023年12月15日,共有66家会员提交了申请材料。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依据市场评价标准组织审核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建议,于2024年1月8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1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和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新增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会员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新增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主体。

三、主承销商及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协会公告〔2020〕13号发布)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及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及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及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业务。

四、主承销商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后,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根据《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施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64号发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98号发布)要求,具备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的,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后可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五、主承销商或承销商出现《评价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或者不再满足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中要求持续满足的评价指标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相关资格。

附件:

1.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名单

2.新增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名单

3.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1月18日